律师被逐出法庭事件:起事中的律师vs旋涡里的法官
终于,一起涉黑案从几个律师自媒体的发文质疑走到了全国性大媒体关注的地步,而报道点是法庭庭审进行中,律师被法官逐出法庭、法官的疑似爆了粗口。6月17日,红星新闻以《海口中院一审判长庭审时疑似爆粗口并驱赶律师被直播》为标题报道该事件。
网上流传最广的,现存的,应该是以下两段视频,
又一个律师被逐出法庭
以上视频只是短暂截取,作为来源的完整的视频庭审直播,链接应该是至今点击量已经突破10万多次观看,海口中院06月16日晚上8点多开始直播的被告人王某章等20人涉黑犯罪案,时长达45分钟多的: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2062889?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详细复制打开链接,看一下这场火药味十足的庭审直播。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都是由公诉人将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在法庭上打包举证,由律师打包进行质证的。在这个案件中,律师要求法庭主持进行证据的“一证一质”,简单说就是一个证据一个证据的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不予准许,由此引发了争执。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质证可以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方式进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必要的提示。
在这个司法解释里,分别有“一般应当”、“可以”的表述。从庭审中那位律师的长篇质证意见看,众多律师对海口王某涉黑案的案件定性是不认可的,从证据的收集程序到证据的‘三性’要求逐一进行质证,在他们看来,主持庭审的法官应该适用以上法条中“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进行“一证一质”。
而主持庭审的法官则认为,本案涉及被告人众多、涉及的证据众多,而且律师应当庭前查阅证据,没有必要进行“一证一质”,因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该申请,由此引发了众律师的抗议,进而律师们申请法官回避,法官则以勒令辩护律师退出法庭予以处理。
关于律师进行案件定性异议进而要求“一证一质”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条款,还是法官视案件庭审情况自由裁量权情形,律师对法官庭审质证方式有异议进行要求法官回避,法官则以责令律师退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是这场律师被逐事件的两大法律问题。目前来看,律师有权要求,法官有权决定,两种观点认为都有,大家可以留言探讨,篇幅有限,法萌君一讲,文章就长了。
这场争执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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